四川警察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8 年 1 月 3 日印发,2020 年 7 月 23 日第一次修订,
2026 年 6 月 23 日院长办公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和《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川学位〔2022〕5 号),按照《四川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参照《四川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本科专业学位授予类别,对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 一)按照有关学位授予要求,制定学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评议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授予决定;
(三)受理有关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诉,对确认漏授、错授或其他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务处和成人教育部职责:
(一)按照本细则要求,组织自考本科毕业生和函授本科毕业生开展学士学位申请,并审核、整理申请材料;
(二)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初审结果和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学位授予信息报送;
(四)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择优授予。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 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在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三) 自考本科毕业生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函授本科毕业生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
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学位论文评审合格。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四)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的;
(五)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四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自愿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教务处和成人教育部根据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第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学校学位办复核提交的名单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务处和成人教育部按照审核后形成的决议名单制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由图书馆保存, 申请材料由教务处和成人教育部分别保存。涉密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可进行两次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监管,及时公开授位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第十六条 取得学士学位后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一)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学位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前,提前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或撤销学位决定公布后,学生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通过后,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警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川警院发〔2020〕62 号)废止。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https://bksjy.scpolicec.edu.cn/info/1052/36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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