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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自考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考点解析二

发布日期:2020-10-17 17:55:31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1、简述涉外公证的特点。

答:涉外公证与非涉外公证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有所不同。

(2)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同。

(3)申请人所处地域有所不同。

(4)使用文字不同。

(5)使用地域不同。

(6)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

2、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工作制度的具体内容。

答:统一收案是指在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时,一般都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聘请办理法律服务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时,应按有关业务登记表的要求予以立案,并将相关内容逐项填写清楚。统一委派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案件后,根据法律事务的性质、内容、难易程度指派一至两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具体承办。

3、简述公证机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答:(1)审查各方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依据及真实意图。

(2)审查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条款是否明确。

(3)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4、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答:(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请执业登记时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5、简述《公证法》确定的公证机构的性质。

答:(1)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

(2)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

(3)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4)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6、简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的特点。

答:(1)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是一项公证辅助工作,就公证事项所出具的公证书只能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而不能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当事人出具公证证明。

(2)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事项时应在公证处的指导或授权下进行。

(3)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在业务管辖范围上受到一定限制。

7、简述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答:(1)相对均衡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受理数量。

(2)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8、简述公证机构对专利文书公证申请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答: (1)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

(2)专利权是否为申请所拥有。

(3)需要公证的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4)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

(5)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充分等。

9、简述申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检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答:应当提交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以及本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0、简述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

答:不同的法定公证事项,由于具有不同的目的,因此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1)公证书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2)公证具有证明效力。

(3)公证具有使公证事项不可撤销的效力。

11、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坚持地域原则的原因。

答:是因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扎根基层、便民利民的特点,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广大群众和社会组织,同时又是基层政法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还要承担一部分基层司法行政和依法治理的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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