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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自考国际贸易法核心考点三

发布日期:2020-10-14 16:39:14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了解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基本内容。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重在理解,承运人免责)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主要责任范围包括(8种):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如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货物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在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或中途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及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货方所偿还船方的损失。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裴,水渍险比平安险多哪些项目)原意单独海损负责,即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 Risks)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导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此处的外来原因仅指依据一般附加险所承担的责任。

试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除外责任,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损失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征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二)保险责任期间 1.仓至仓条款(参见保险责任起讫) 2.扩展责任条款(参见航程保险单)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保险人的基本权利:1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收取保险费;2保险人有权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 3被保险人有欺诈或隐瞒有关重要情况等行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4保险人自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的权利或代理权。5保险人有权按规定应用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1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2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3保险人应当即时地按规定条件和手续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以及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三)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和清偿有关的合理费用。 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3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四)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被保险人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 2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担的重要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3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4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情况。 6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代位求偿权和委付的区别有哪些?:1)两者适用的场合不同;2)两者的付款时间不同;3)两者多余追偿额的处理不同;4)代位后不一定取得委付,委付后一定取得代位。

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有哪些主要险别?:1)基本险:陆运险、陆运一切险;2)附加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保险单的种类: 1.定值保险单 2.航程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 4.预约保险单 5.重复保险单 6.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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