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因特网条约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9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
  (一)背景与经过
  1、《伯尔尼公约》在新技术面前的不足
  (1)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法律地位;(2)作者的权利,第一、对网络传播的控制;第二、对数字化作品的出租权;第三、对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
  2、《罗马公约》面临的挑战
  《罗马公约》难以应付数字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面临着与《伯尔尼公约》同样的问题。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行动
  199612月2日,关于版权及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就是知识产权界所称的《因特网条约》。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及适用:(1)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对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本《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含义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本条约与《伯尔尼公约》在法律上是独立的;(2)有关版权保护对象、主体、基本原则直接援用伯尔尼公约规定(3)对于条约在时间上适用范围,完全采纳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与数据汇编(数据库)
  4、发行权、出租权与公共传输权
  5、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6、限制与例外
  7、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8、权利实施的规定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1、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条约》首先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保护。《条约》既不是《罗马公约》框架内的协定或条约,也不是《伯尔尼公约》框架内的协定或条约。
  2、受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
  3、表演者的权利:(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3)表演者的复制权;(4)表演者的发行权;(5)表演者的出租权;(6)表演者的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4、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5、共同条款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因特网条约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zl_fxl/10162.html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