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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自考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章节考试重点五

发布日期:2020-10-14 17:02:47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大 中 小】

第五章 当事人总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特征(构成要件):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⑵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⑶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3、不同阶段称谓:(1)一审或简易程序:原告、被告(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加“原”(4)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2)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

5、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和无民事~。

6、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1)诉讼实施权: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例外:(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认可第三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

(2)确认之诉中,要看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真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2条 

1.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4.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5.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自行和解的权利

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 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申请再审的权利

11. 申请执行的权利

12.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诉讼进行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成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法人分立与合并;法人组织终止,接手管理财产的组织;乡镇企业承包人逃匿,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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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自考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章节考试重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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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当事人总论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特征(构成要件):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⑵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⑶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

3、不同阶段称谓:(1)一审或简易程序:原告、被告(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再审:加“原”(4)特别程序:申请人、债务人等(5)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执行人)。

4、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2)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须具备条件:(1)合法成立(2)有一定的组织机构(3)有自己的财产(4)不具备法人资格。

5、诉讼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指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能力采用两分法,只有有诉讼能力和无诉讼能力之分;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和无民事~。

6、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1)诉讼实施权: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并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原被告称为正当原告、正当被告。

(2)正当当事人确定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例外:(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和法律规定,认可第三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清算组织)

(2)确认之诉中,要看该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真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2条 

1. 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的权利

2. 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3. 申请回避的权利

4. 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5. 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6. 选择调解的权利

7. 自行和解的权利

8. 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9. 提起上诉的权利

10. 申请再审的权利

11. 申请执行的权利

12.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遵守诉讼秩序,

3. 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诉讼进行中,将不适格的当事人更换成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后,发现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

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其实体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法人分立与合并;法人组织终止,接手管理财产的组织;乡镇企业承包人逃匿,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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