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民法院的法官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9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1、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等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统称为法官。
  2、法官的职责为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法官法》所规定的条件。
  4、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人民法院的法官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zl_fxl/10457.html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