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29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1.含义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选举权利的顺利实现,我国选举法还规定了国家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的各项措施。
  《选举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2.对破坏选举制度的制裁
  对实施下列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zl_fxl/10174.html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