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应用型自考 四川自考【课程】【书籍】订购入口

《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二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05:45:48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第二章 古印度法

  本章重点:古印度法概念、渊源、特点;种姓制度;《摩奴法典》; 印度法系

  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

  一、 古印度法的概念

  古印度法指整个南亚次大陆自公元前15世纪至公元6世纪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古印度法的产生和发展

  1、 公元前1000-600年,印度逐渐形成奴隶制国家。

  2、 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形成并成为国教,其经典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3、 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佛教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

  4、 6世纪后,印度教形成。印度教法延续了婆罗门教法和佛教法。

  三、 古印度法的渊源

  古印度法的渊源主要有:吠陀、法经、法典、佛教经典、国王敕令。

  第二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内容

  一、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二、 所有权

  古印度的土地原则上为国王所有,其占有形式是村社制。动产的私有权受到保护。

  三、 债法

  契约关系较简单,种类较少;缔结契约注重形式。

  四、 婚姻家庭法

  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五、 继承法

  古印度遗嘱继承不发达,主要是法定继承。

  六、 刑法

  缺乏犯罪的抽象概念,且充满宗教色彩;不同种姓犯同样的罪,处罚不同。

  七、 诉讼制度

  缺乏统一固定的法院组织;常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宣誓和神明裁判。

  第三节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一、 基本特点

  二、 历史地位

本文标签:四川自考 学习笔记 《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二章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zk.sc.cn

本文地址:http://www.sczk.sc.cn/xxbj/798.html


《四川自考网》免责声明:

(一)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来源出处标注为其他平台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您对内容、版权等问题存在异议请与本站联系,我们会及时进行处理解决。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四川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