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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4-10 13:00:56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图1)

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各学科、专业规定学业要求的学生,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须是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毕业证书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履行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审核与复核、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组织、学位论文管理、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及申请材料整理备案等职责。
第六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论文的指导、评阅、答辩、质量管控、学术评价、成绩核定及相关组织工作,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及实践考核,完成毕业论文,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专业要求
1.课程水平认定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三门主干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实习实践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外语水平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参加我校组织的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345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三级及其以上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Japanese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三)学位论文(设计)要求
达到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相关要求。论文具体要求、质量管理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接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及实践考核,完成毕业论文,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提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专业要求
1.课程水平认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任意三门专业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且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实习实践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2.外语水平
2026年及之后注册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学生,申请学位时对外语水平测试不作要求。
所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型学生,以及2026年之前注册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学生,均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参加我校组织的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345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三级及其以上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申请学位前)。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参加我校组织的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Japanese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3)该专业考试计划中第二外语(日语、法语、俄语)其中一项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三)学位论文(设计)要求
达到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相关要求。论文具体要求、质量管理由校内各培养单位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符合条件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每年申请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或未提出学位申请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位授予程序包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学位论文(设计)撰写、学位论文(设计)评阅、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学位评定等。学位授予程序须依次通过,前置程序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以在学位申请平台提交相关信息为起点正式进入学位授予程序,原则上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申请中止。确有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应当在正当事由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备案。
(二)在学校规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年限内,经批准中止学位授予程序的,其已通过的程序及结论自批准之日起保留一年,超过一年的,其已通过的程序结论自动作废;规定年限剩余时间不足一年的,年限期满后其已通过程序结论自动作废。
(三)已经参加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不得提交中止申请。
(四)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后,不按规定履行学位授予程序的,则本次学位授予程序自动终止,其已通过的程序及结论不作保留。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核
(一)学位申请
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2.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成绩表》或《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
4.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初审通过者进入论文撰写环节。继续教育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论文撰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通过材料初审后进入论文撰写环节。其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论文撰写选题、开题、撰写及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论文撰写的选题、开题、撰写及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由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设计)评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分为指导教师评阅和交叉评阅,指导教师评阅通过后进入交叉评阅。评阅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指导教师评阅通过,交叉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论文答辩由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答辩要求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论文(设计)检测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40%)、交叉评阅(40%)、学生答辩(20%)三部分成绩组成。三部分成绩均合格,综合成绩可评定为合格。百分制成绩“100-90分”、“89-80分”、“79-70分”、“69-60分”、“60分以下”分别对应“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论文存在学术诚信问题,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达到及格及以上等级方可进入学位评定环节。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
(一)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内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及学位授予审核,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并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异议是指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对论文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的学术评价结论,或对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及撤销其学位等决定表示不服的情形。复核则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成立专门小组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术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
继续教育学院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复核专家由校内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复核专家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
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服的,可在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
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自接到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后做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复核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自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须书面回复复核申请人。
(二)经决定受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复核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1-2人、校内相关专业专家、法务专家及同行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复核小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经决定受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复核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1-2人、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法务专家及同行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复核小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申请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须提供书面说明。
(四)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复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保存学位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使用的实验及调查数据、图表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保存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的相关资料;学校档案馆负责保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设计)及学位授予过程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加强保密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本科生,达到学校各学科、专业规定学业要求的,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学位证明书。授位决定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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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图1)

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学校各学科、专业规定学业要求的学生,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须是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毕业证书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履行学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审核与复核、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组织、学位论文管理、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及申请材料整理备案等职责。
第六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论文的指导、评阅、答辩、质量管控、学术评价、成绩核定及相关组织工作,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接受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规定年限内完成继续教育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及实践考核,完成毕业论文,获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提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专业要求
1.课程水平认定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三门主干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实习实践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外语水平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参加我校组织的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345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三级及其以上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Japanese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试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起,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三)学位论文(设计)要求
达到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相关要求。论文具体要求、质量管理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接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及实践考核,完成毕业论文,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提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并达到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专业要求
1.课程水平认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任意三门专业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且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实习实践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
2.外语水平
2026年及之后注册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学生,申请学位时对外语水平测试不作要求。
所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型学生,以及2026年之前注册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学生,均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参加我校组织的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英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345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3)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三级及其以上考试,笔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申请学位前)。
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下列考试中的任意一项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者,即为学位外语水平测试合格。
(1)参加我校组织的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且成绩合格者;或者2019年以前(含2019年)参加四川省招考委和四川省教育厅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日语)合格者(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申请学位前)。
(2)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四、六级考试(College Japanese Test Band 4 and Band 6),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考试时间范围为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自考系统注册成功后,至本科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日期前)。
(3)该专业考试计划中第二外语(日语、法语、俄语)其中一项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三)学位论文(设计)要求
达到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论文(设计)的相关要求。论文具体要求、质量管理由校内各培养单位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24个月内(起始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符合条件者可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申请,每年申请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或未提出学位申请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位授予程序包含: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学位论文(设计)撰写、学位论文(设计)评阅、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评定、学位评定等。学位授予程序须依次通过,前置程序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后续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以在学位申请平台提交相关信息为起点正式进入学位授予程序,原则上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申请中止。确有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应当在正当事由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备案。
(二)在学校规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年限内,经批准中止学位授予程序的,其已通过的程序及结论自批准之日起保留一年,超过一年的,其已通过的程序结论自动作废;规定年限剩余时间不足一年的,年限期满后其已通过程序结论自动作废。
(三)已经参加答辩的学位申请人不得提交中止申请。
(四)申请人提交学位申请后,不按规定履行学位授予程序的,则本次学位授予程序自动终止,其已通过的程序及结论不作保留。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核
(一)学位申请
申请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2.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3.《四川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成绩表》或《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籍表》。
4.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审核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资格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和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初审通过者进入论文撰写环节。继续教育学院自学位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论文撰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通过材料初审后进入论文撰写环节。其中,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论文撰写选题、开题、撰写及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论文撰写的选题、开题、撰写及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由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设计)评阅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论文评阅分为指导教师评阅和交叉评阅,指导教师评阅通过后进入交叉评阅。评阅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指导教师评阅通过,交叉评阅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位论文答辩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论文答辩由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答辩要求按照《四川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设计)成绩评定
申请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论文(设计)检测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30%,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40%)、交叉评阅(40%)、学生答辩(20%)三部分成绩组成。三部分成绩均合格,综合成绩可评定为合格。百分制成绩“100-90分”、“89-80分”、“79-70分”、“69-60分”、“60分以下”分别对应“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论文存在学术诚信问题,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达到及格及以上等级方可进入学位评定环节。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
(一)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内各培养单位学位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结果进行再次复核及学位授予审核,提出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定并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议。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异议与复核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的异议是指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对论文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的学术评价结论,或对学校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及撤销其学位等决定表示不服的情形。复核则是指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后,由学校成立专门小组对异议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的程序。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术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
继续教育学院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复核专家由校内相关专业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复核专家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
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服的,可在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
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告知学位申请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自接到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校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后做出复核决定并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复核程序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自接到处理决定三十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须书面回复复核申请人。
(二)经决定受理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复核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1-2人、校内相关专业专家、法务专家及同行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复核小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经决定受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复核的,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小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成员1-2人、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法务专家及同行专家组成,其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复核小组人员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三)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申请人应到会进行陈述和申辩,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须提供书面说明。
(四)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复核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负责保存学位论文(设计)撰写过程中使用的实验及调查数据、图表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保存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的相关资料;学校档案馆负责保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设计)及学位授予过程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加强保密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本科生,达到学校各学科、专业规定学业要求的,可依据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学位证明书。授位决定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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