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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与政策调整

发布日期:2018-05-24 14:20:57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同主要贸易伙伴就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有望在2000年成为WTO成员。这将是中国迈人新世纪,推进改革开放的又一个里程碑,以此为契机,政府需要对不符合WTO规则的法规进行调整,改变对经济贸易的管理方式,为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和效益的提高。  [b]一、中国需要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b]   (一)经济开放度的国际比较   如果用出口与GDP的比率和占世界出口的份额来衡量,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确实比20年前有了明显的提高。1978年中国的出口仅相当于GDP的5%,而1998年这一比率已超过了20%。中国占世界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0.78%,提高到了1988年的3%。不过,除了1994年,中国的出口依存度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周边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   大国经济由于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贸易依存度一般要比小国低。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中国的贸易依存度已高于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如果继续提高开放程度,会因贸易条件的恶化,造成资源外流。不过,中国的贸易依存度有可能被高估,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中国的非贸易产品价格被低估了,按购买力平价对GDP进行调整后,中国实际的贸易依存度应下调10个百分点,高于印度,相当于巴西的水平。   (二)市场过度保护的代价   1994年以来,中国实行了以人民币汇率并轨为核心的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宏观的调整使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得到抑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明显加快,进口关税连续下调后,目前平均关税率已降到17%,实行数量限制的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重降到了20%。   然而,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12.3%左右,而我国不仅关税水平高,实行数量限制的数量较多,而且管理制度不够透明。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高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   目前我国对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实行的关税税率相对制成品较低,但同时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限制。进口数量和分配由计划和生产管理部门决定,透明度不高。由政府代替市场平衡商品供求,缺乏灵活性,往往更多地照顾了国内生产部门的利益,而牺牲了用户部门的利益。   对国内能够大量生产或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中间投人品、资本品仍实行较高的市场保护。这种进口替代政策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政策,其成本是要国内用户承担的。长期实行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部门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形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例如,目前国内设备制造业低档次的产品生产过剩,而技术水平、质量要求较高的产品仍主要依靠进口。   直接用于居民消费的产品一直占进口总额的20%左右,其中农产品又占较高份额。前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外国品牌消费品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这与我国对消费品征收关税有直接关系,例如,1996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为23%,而消费品关税为35.7%。在我国已成为消费品出口大国之后,继续对消费品实行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其消极作用非常明显。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不仅表现为消费者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而且消费的选择性也受到限制。据调查,目前我国市场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只及发达国家的20%。另一方面,高关税政策并没有增加政府的收人,只是给走私者和绕过关税壁垒在国内生产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目前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7%,但实际征收率(关税收人/进出总额)不到8%。其主要原因是免税的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将近40%。我国一方面对国内工业部门实行过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加工贸易发展出口和增加就业。这种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并行的政策,使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受到限制,因走私造成两个工业体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三)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在过去20年里,中国累计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亿美元。特别是在90年代,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然而,从1996年开始,外资流人中国市场的速度明显放慢,1999年,首次出现协议金额和实际投人同时下降的情况。外资流人的减少固然受到国际因素和国内需求不足的影响,但政策环境方面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近年来中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台,事先未向企业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另外,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给投资者造成疑虑。   2.在市场准人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外商投资的市场准人规定主要体现在《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指导目录,投资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属于政府鼓励的一些投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投资者感到很难操作。制造业的许多限制类项目仍在执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如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满足需要的产品,限制外商新的投人。这种政策抑制市场竞争,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进步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限制和禁止类的项目中有许多属于服务业,如银行、保险、分销、电信以及专业服务等。市场准人限制中还包括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地理位置、业务范围限制等。过度的保护不仅使一些新兴行业丧失发展机遇,减少就业机会,而且落后的服务业阻碍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   3.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相比,在所得税和开设外汇帐户等方面享受了更优惠的待遇。但有些政策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多的限制。例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与出口相联系的进口数量限制、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数量限制等。   二、政府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实施统一的经贸政策   (一)及时对外公布贸易政策   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   加人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体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发布,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   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WTO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   (二)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要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对贸易的损失做出补偿。   我国加人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例如,目前在农产品领域,WTO成员国100%的产品为约束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在未来5年里,农产品的约束税率将由80%逐步降到65%。   我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根据中美谈判的结果,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将在2005年降到9.44%。其中某些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较大:   1.轿车现行关税税率是3.0升排气量以下的为80%,3.0升排气量以上的为100%。经过谈判,我国承诺2006年7月1日可降到25%,分年度降税方案为:3.0升排气量以下的轿车第一年降到63.5%,第二年降到51.9%;3.0升排气量以上的轿车第一年降到77.5%,第二年降到61.7%,2005年所有轿车一律降到30%。   2.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半导体、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现行的平均关税税率是13%。我国已承诺大多数产品到2003年实行零关税,部分产品在2005年实行零关税。   3.化工品现行平均关税为10.57%,根据乌拉圭回合部分国家达成的《化工品协调关税协议》,对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制成品分别实行零和5.5%、6.5%的关税税率。我国已承诺在2005年将2/3的化工中间体和制成品降到协调关税水平,部分制成品的降税实施期延长到2008年。化学原料在2005年降到2%。到2008年我国化工品的平均关税将降到7%。   4.纸和纸制品的现行税率为15—25%,到2005年降到5—7.5%。   5.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我国未来降税幅度相对较大的产品还有蒸馆酒、啤酒、钢铁、药品、建筑机械、医疗器材、玩具、家具等。   从总体上看,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在我国工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可以减少高关税引发的走私压力和企业为获得关税减免而采取的“寻租”行为,降低关税给消费者和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同时,来自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工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三)取消工业品的进口数量限制   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我国还承诺了24类产品的基期配额数量和过渡期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   非关税措施对我国汽车、石化、化工等工业部门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关税,例如,列人进口配额目录的汽车产品共76个税目,约占全部配额产品税目的60%。虽然承诺的市场准人量只是提供了进口的商业机会,不是必须进口的数量,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经营直接干预的减少,价格竞争将对这些过去依赖贸易保护的工业部门产生相当大的压力。   (四)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也是农产品的净出口国,但由于耕地资源不足、农业劳动力大量过剩、生产单位细小、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照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一5%。这没有超过我国在《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中关于将粮食进口量控制在国内生产总量5%左右的规划水平。   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水平,同时由于生产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短期内适当增加进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从长期看,提高我国农业部门的竞争力,取决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突破和广泛应用以及农业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的制度改革。   (五)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   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b]  三、完善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b]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有关国产化政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汽车产业政策规定国产化与进口散件的关税税率挂钩。贸易平衡规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制程度与当地生产产品挂钩,例如,要求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出口必须大于进口,进口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30%。这些规定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产品的配额、许可证限制,违背了取消数量限制和原则。加人WTO后,我国将修改现行政策法规中与WTO有关协议和条款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除定期向WTO通报本国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外,还需建立政策发布机制,指定媒体公布外资政策,并保证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外资审批将根据公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程序力求简单、公开和有效率。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人方面。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允许外商进人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和会计等服务行业。不过,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各个部门都有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审批程序。   ●电信服务。中国将参加WTO基础电信协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寻呼和增值电信3年,移动通信5年,国内有线服务6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信出人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   ●银行服务。中国将加人《金融服务协议》,承诺在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行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   ●保险服务。中国将在加人WTO后5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证券。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限于A股的承销,B股、H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不允许从事A股交易。   ●分销。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中国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品种、数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盐和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   1998年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32.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服务部门发展相对滞后,或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引人资金、专业技术、先进的管理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新兴的服务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开放市场不仅对各类服务部门产生竞争压力,同时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安全。   四、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宏观政策   加人WTO后,国家对经济贸易的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同时又要承担维持经济稳定的职责,因此,尽快建立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将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   (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机制将成为平衡国际收支的主要经济杠杆。   在降低关税水平、取消数量限制、普遍实行国民待遇后,人民币汇率在平衡国际收支方面的作用就变得更为重要。1994年的外汇制度改革,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但目前外汇市场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交易主体过少,外汇供求主要由中央银行控制,远期外汇市场尚未建立,企业缺乏回避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的手段。因此中央银行不得不承担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全部责任。为了使人民币汇率真正浮动起来,需要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一是要放松外汇管制,二是要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三是要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四是要建立远期外汇市场。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15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居民外汇存款超过了300亿美元,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已经具备了逐步放松外汇管制的条件。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中央银行已经取消了信贷规模总量限制,国有银行通过补充资本金、实行债转股、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也加快了商业化经营的进程。在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之后,为了让中资银行尽早熟悉利率市场化环境中的竞争规则,适应银行业扩大市场准人的挑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在近期内有突破性举措。据此,我们可以预计在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的情况下,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所设定的目标将在未来5年里逐步实现。   (二)逐步改革税收体制,实现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表现在进口设备的关税减免、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随着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减免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的作用将逐步削弱。   我国目前17%增值税率过高。(新加坡为3%、台湾省5%、加拿大7%)。一是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成为阻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本地成品和零部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高税率导致普遍的欠税、逃税和出口退税中的骗税行为;三是增加了已交给高关税的进口货物的成本,容易引发走私行为;四是不能照实征收与出口退税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如果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同时加强征管,不仅不会减少财政收人,反而有可能规范税制,降低依法纳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目前,所得税减免仍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这会造成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长远看,所得税减免作为国家实施产业优先发展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对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三)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将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根据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来安排政府投资、国有银行的贷款、税收减免,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和外资的市场准人政策也是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加人WTO后,受有关规则制约,市场保护只限于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范围将会相应缩小,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也会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加强。在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内,政府将主要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补充资本金、债转股、鼓励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和实现规模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将根据有关保护幼稚工业的条款,在过渡期内对少数产业提供合理的保护。另外,中国目前近有8亿人生活在农村,在较长时期内,国家将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稳定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业投人,特别是用于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改良品种、调整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入。   中国政府将继续实行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不符合中国习惯的文化产品进人、保护生态环境等为目的的准人限制。   [b]五、鼓励强者,保护弱者是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b]   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后,将引起不同利益群体收人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异常激烈。无论是在工业还是在服务领域中,都存在高素质的技术、营销和管理人才向外商投资企业流动的趋势。政府正在推进收人分配、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高素质人才在创造价值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和政府所认识。政府将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允许本地企业采取多种收人分配形式吸引人才。   对于在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或失业人员,国家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向他们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同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再就业。   六、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市场开放也会带来风险,因为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进一步开放市场,有可能出现某些进口产品大量涌人的情况,为了防止国内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劳工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国家除了运用既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将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尽快制定《保障措施法》或《保障措施条例》,建立产业投诉机制和规范的调查程序。   我国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也需要防止大公司利用市场垄断,损害国内广大中小企业利益。中国需要借鉴国际,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各种类型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加人WTO后,可以享受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促进对外投资、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但我国的企业可能遇到贸易伙伴各种各样的不公平或歧视性遇。目前,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仍实施歧视性贸易限制。由于针对我国的“特殊保障条款”和“非市场经济的反倾销条款”分别在中国加人WTO后的12年和15年里仍继续起作用,这一状况在此期间内还不会完全消除。一方面,我国需要建立企业自律机制,通过行业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等)内的协调,避免过度的价格竞争。另一方面我国需要合理、有效地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及时作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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