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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待学术批评应当宽容

发布日期:2018-05-24 14:20:20 编辑整理:四川自考网 【字体:

 一曲纳西古乐引发的宣科诉吴学源、《艺术评论》侵害名誉权案,一审结案,二审正在进行。按说案件还没有结束,不应当说三道四,但是涉及到名誉权保护法律适用的是与非,还是应当把意见说出来好一些。

  说到底,我不同意本案的一审判决。为什么?就是因为一审判决一面说不干预学术批评,然而一面却又认定进行学术批评的文章侵害名誉权。这样说来,一审判决本身就存在矛盾。

  应当肯定的是,吴学源在《艺术评论》上发表文章,确实是在进行学术讨论,对宣科提出的纳西古乐神话进行批评,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书中已经得到了确认。问题在于,在这一个前提下,在进行学术讨论的文章中,有一些较为激烈、较为刻薄的语言,难道就是侵害被批评者的名誉权吗?

  问题出在文章中使用的“东西”、“挂羊头卖狗肉”、“谎言”、“蒙蔽”和“利令智昏”这些词语上。据说这些词语就是进行人身攻击。甚至还有人说,称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就是诽谤,甚至有人还在网上由此联想到人的某种器官。我说,说一种音乐是“东西”,难道不可以吗?事实上音乐就是一种东西。况且对音乐而言,本来就没有诽谤一说,因为音乐不是名誉权的主体,音乐不享有名誉权。其他的那些语言,也就是语言刻薄而已,既然承认吴学源的文章是学术问题,那就不应当兴师动众,确定吴学源和《艺术评论》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是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我前天在“中美人格权法和侵权法高级研讨会”上发表了一个演说,主题就是说中国的名誉权应当有一个“瘦身”运动。名誉权为什么要“瘦身”?一方面,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中国的名誉权概念和人们对它的期望都过于“膨胀”,使它承担了更为沉重的负担,同时也使国人过于看重了自己的名誉,感觉过于脆弱,经受不了正常的批评;而名誉权过于膨胀,因而也就忽略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科学进步。名誉权的“瘦身”运动,不仅是要减轻名誉权本身所要负担的内容,而且也要求每一个人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容忍对自己的批评,哪怕这种批评比较激烈和犀利,甚至有一点点“攻击”的意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学术批评的正常进行,才能够保障社会信息渠道的畅通,才能够保障社会的不断进步。反之,如果像现在的一审判决那样,在学术批评中稍微有一点点过激的言辞,就判令善意的批评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那么,谁还愿意、谁还敢冒着吃官司的危险,去推进学术的进步呢?美国人说,要给新闻批评一个“喘息空间”,是说在舆论监督和名誉权保护中,要寻求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以利于社会的进步。在学术讨论中,也应当给学术批评一个“喘息空间”,也就会给学术打假、推动学术进步以更大的发展机会。个人权利的适当容忍,能够换得全社会的进步,这样的名誉权“瘦身”,难道不是必要的吗?

  对此,法官和法院以至于法律,都不能囿于对名誉权及其保护的偏狭理解,脚跟应当站在全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立场上,对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要宽容一些,即使是有些偏激的言辞,只要是为了表达自己的学术立场和观点的需要,而不是进行恶毒得人身攻击,只要是善意而不是恶意,批评者就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而那些被批评者,不仅仅是要宽容,而且也要对批评意见好好地思索和回味,看看自己在学术上是不是有问题,有则改之,如果对方确实批评错了,那也可以奋起反击,也照样批评他一通,也对他“东西”一番,“欺骗”、“蒙蔽”一番,也就完了。真理越辩越明,只要你有理,不一定要人家赔偿一百几十万,还要在演出场所挂出横幅宣扬嘛。这些做法,看起来总是不那么大气。

  有一点我敢肯定,那就是《民法通则》规定名誉权,不是要解决这样的学术讨论问题的。那也就不要在学术讨论的范围内,举起侵害名誉权的大棒。

  杨立新老师您好

  这场官司是这样,《艺术评论〉杂志在杂志中刊登了一篇名为《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的文章,其中对纳西古乐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原告方以其中包含人身攻击为由,诉被告侵犯名誉权。在一审判决中,法庭没有采信双方的其他证据,以学术问题不介入判断、文章存在人身攻击为由判定被告败诉。

  对这个判决,被告方称,这篇文章只是一篇正常的学术讨论文章,并不牵涉人身攻击问题。被告方律师提出了疑问:“原告方主体混乱,到底是代表宣科本人,还是纳西古乐会,还是纳西族全体人民?是不是对宣科进行学术讨论就是攻击纳西古乐,进而攻击纳西族人民?”原告主体的混淆,宣科与纳西古乐并没有任何的关系。对纳西古乐的真伪性进行学术讨论,并不能构成对宣科本人的名誉侵权。除此以外,有些人的看法是案件审理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颁布最高司法解释进行判决。即侵犯名誉权,必须先认定事实的真实性。

  而原告律师对此有不同看法。他说,如果属于学术讨论,那么不应该在文章出现侮辱他人人格的字句,造成别人对这份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宣科的主体没有混淆,《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这篇文章以“纳西古乐与宣科”开头,以纳西古乐是什么东西。最后以对宣科的警告收尾,有希望他自重等字句,从文章的编排上讲是艺术评论自己把纳西古乐等同了宣科。

  他同时认为,对什么是纳西古乐这个外延和内容都非常模糊的情况下,学术讨论的目的就是搞清他的外延和内涵,不能任意否定。学术讨论是要讨论出个标准来,谈的过程就是谈标准,只有一种声音,不是学术讨论。自始至终只田青一方霸占了话语权,这不是正常的学术讨论。

  对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原告方律师认为艺术评论并没有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证明其材料的真实性。学术问题没有结论的东西,允许有各种观点存在,怎么争论都可以。但不能把学术问题没有定论的东西作为针对人的名誉攻击。

  同时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指出对方侵权的主观故意的动机,比如说“宣科十几年来以欺骗蒙骗了广大专家和媒体和要人”,但对方并没有指出究竟怎么欺骗的,没有举证。再比如“宣科之所以欺骗成功跟当地政府领导狭隘民族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分不开”这些话攻击当地政府,同样没有举证。这是诽谤。因此他们已经再次上诉。

  名誉权是近年来很受人关注的一个话题,希望您能对此发表一下相关看法,发email或者打我手机13910852565都可以。我报将以公正和客观的立场如实报道。我们的截稿日期是明天中午,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谈这个问题,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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